11.1防火
11.1.1建(構)筑物的防火
11.1.1.1充電站建(構)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、耐火極限、站內的建(構)筑物與站外的民用建(構)筑物及各類廠房、庫房、堆場、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 50016-2006第3章的規定。
11.飛.1.2變壓器室、配電室、蓄電池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;當門外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間時,應采用乙級防火門;中間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雙向彈簧門。
11.1.1.3監控室、辦公室、休息室的門應采用不燃材料,向外開啟;門應通向無爆炸、無火災危險的場所;非抗爆結構設計的窗應朝無爆炸、無火災危險的方向設置。
11.1.1.4電纜從室外進人室內的人口處、電纜豎井的出人口處、電纜接頭處、監控室與電纜夾層之間以及長度超過100 m的電纜溝或電纜隧道,均應采取防止電纜火災蔓延的阻燃或分隔措施,并應根據充電站的規模及重要性采取下列一種或數種措施:
a)采用防火隔墻或隔板,并用防火材料封堵電纜通過的孔洞;
b)電纜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帶、防火槽盒。
11.1.2電力設備的防火
11.1.2.1變壓器室、配電室、戶外電力設備的耐火等級、與其他建(構)筑物和設備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 50229-2006第11章的規定。
11.1.2.2電力設備的消防安全要求應符合DL 5027的有關規定。
11.1.2.3電力電纜不應和熱力管道、輸送易燃、易爆及可燃氣體管道或液體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。
11.1.2.4對于帶電設備,應配置干粉滅火器、鹵代烷滅火器或二氧化碳滅火器,但不得配置裝有金屬喇叭噴筒的二氧化碳滅火器。
11.1.2.5根據不同的儲能裝置,應配置專用滅火器;如沒有專用滅火器,應根據起火物質特性配備用于隔離的措施(如干砂覆蓋)。
11.1.3消防設施及警報裝置
11.1.3.1充電站應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,并不得移作他用。
11.1.3.2消防設施放置或裝設地點的環境條件應符合其生產廠的規定和要求。
11.1.3.3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GB 50140的要求。
11.1.3.4消防用砂應保持充足和干燥。消防砂箱、消防桶和消防鏟、斧把上應涂紅色。
11.1.3.5滅火劑的選用應以提高滅火有效性、降低對設備和人體影響為原則。
11.1.3.6充電站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,當發生火災或受到火災威脅時,應立即切斷電源。
11.1.3.7室內可能出現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,應設置相應的檢測報警器。
11.1.4消防給水
11.1.4.1消防給水管道和消火栓應符合GB 50016-2006的有關規定。
11.1.4.2水噴霧滅火系統應符合GB 50219的有關規定。
11.1.5消防供電及照明
11.1.5.1消防水泵、火災探測報警與滅火系統、火災應急照明應按II級負荷供電。
11.1.5.2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單獨的供電回路,當發生火災切斷生產、生活用電時,仍應保證消防用電,其配電設備應設置明顯標志。
11.1.5.3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。
11.1.5.4控制室、配電室、消防水泵房和疏散通道應設置火災應急照明。
11.1.5.5人員疏散用的應急照明的水平照度不應低于0.51x,繼續工作應急照明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%。
11.1.5.6火災應急照明的備用電源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。
11.2防雷
11.2.1充電站的防雷要求應符合GB 50057,DL/T 620的有關規定。
11.2.2充電站配置專用電力變壓器時,電力線宜采用具有金屬護套或絕緣護套電纜穿鋼管埋地引人充電站,電力電纜金屬護套或鋼管兩端應就近可靠接地。
11.2.3信號電纜應由地下進出充電站,電纜內芯線在進站處應加裝相應的信號避雷器,避雷器和電纜內的空線對均應作保護接地,站區內不應布放架空纜線。
11.2.4充電站供電設備的正常不帶電的金屬部分、避雷器的接地端均應做保護接地,不應做接零保護。
11.2.5電氣設備內部防雷地線應和機殼就近連接。
11.3其他
11.3.1充電站應設有便于監控室、辦公室、休息室及充電區工作人員安全撤離的通道。
11.3.2應盡可能提高充電站設施以及充電操作過程中對充電車輛、動力蓄電池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性。
11.3.3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,防止無關人員進人充電站。
12標志和標識
充電站應在醒目位置明確提供以下信息:導引標志、安全警告標識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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